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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日期:2015-06-26 10:12:5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8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重要资源。为合理配置学校的教室资源,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室管理的基本要求

1、 本办法所称教室是指学校为学生开展教学活动所用教室。学校所有教室(包括各教学楼内的普通、多媒体教室)均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统一调配和安排使用。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度,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2、 教室的调配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充分满足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经教务处核准可用于其他用途。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教室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以及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总务处(包括物业公司)负责全校教室设备的保管及维修,教室设备包括课桌椅、玻璃、门窗、电灯、电子钟、电铃、电源插座、开关、电扇、空调等,保证教具(粉笔、黑板擦等)的供应,负责教学楼教室内外的卫生清扫工作,负责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教学楼及教室。

5、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公用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含软件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教室的调配与使用

1、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人数等情况,在每学期末对下学期教室的使用做出统一调配、安排。每学期开学前,教务处将教室使用表送达总务处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课表发生异动要及时通知总务处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2、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应由本人填写《停、调课申请单》,系(部、中心)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安排教室。

3、非教学活动需要教室的,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为原则,若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教务处有权拒绝安排。各部门、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室使用申请表》,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1)学生晚自习使用教室,学生社团活动需要的固定教室在每学期初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确定。

(2)各部门、本校教师、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活动的内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使用日期,经主办者所在单位领导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安排教室。

(3)校内相关职能处室需使用教室的,须事先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计划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解决。

4、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教室借用手续。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开始前一周持有效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三、教室使用收费

1、非教学计划安排,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教室借用缴款单”,借用单位或师生到学校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2、收费标准: 

(1)校内各部门因举行带有盈利性质活动使用教室的,按每课时50元/间收费; 

(2)校外各类机构因举行带有盈利性质活动使用教室的,按每课时200元/ /间收费。

四、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严禁在楼道和教室内吸烟。进入教学楼的师生,应注意仪表,穿着得体。

2、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或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内,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不准在教学楼内设点售货。 

3、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教室内所有设施,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关风扇、关好门窗。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教学或举办各种会议、讲座和活动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制定的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5、教室内的桌椅及其它设备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每学期结束后,教务处、总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要对教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教学设备的检修维护、教室的维修以及有关设施的更换。

6、楼栋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家具,防止丢失。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楼栋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7、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全校通报或处理。

8、对擅自使用教室的学校师生,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听劝阻的,将通知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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