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凯发k8一触即发

湖南女子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5-06-26 10:02:2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各系(部、中心)可根据本规范原则,结合专业、学科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及本科课程标准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眼未来;

2、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女性教育有机结合;

3、优化课程体系,注重内涵发展;

4、强化实践教学,注重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培养;

5、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发展。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汇编,及时予以公布,并及时掌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相关系(部、中心)共同研究解决。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须严格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形式与时间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第七条  课程标准是规定课程教学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考核方式,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选用教材教参、评价和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八条  编制课程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系统性原则。要求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切合高等教育教学实际。

2、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或专业提出的规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我校的课程特色。

3、适应性原则。课程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反映本课程在专业教育上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发展前景相适应。

4、发展性原则。紧跟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充分体现教学改革成果,适当反映学科的前沿成果,为学生个性培养、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九条  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概述、课程目标、内容标准(课程内容与要求)、实施建议等四个部分。

第三章  教  材

第十条  教材选用要与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要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第十一条  应尽量选用精品教材。原则上要选用国家规划、省部级以上或部编、统编的优秀教材、重点教材及规划教材,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保证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十二条  高质量的新版教材应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积极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不断提高新教材的使用比例。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门课程只选用一种教材(包括实验(训)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部、中心)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  严把教材质量关。教材一般由课程主讲教师推荐,主讲教师应全面了解所授课程备选教材的概况,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校的教学要求、教学特色等,推荐合适的教材版本提交教研室讨论,系(部、中心)负责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大学英语、大学信息技术基础、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体育等全校性公共课程的教材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全体任课教师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更换。如由于教学体系变化或教学内容调整等原因必须更换教材的,须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或教师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系(部、中心)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备课与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备课是组织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无论讲授、习题、实验等课型都要认真备课。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

1、研究和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

2、按照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体系结构,注意课程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

3、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4、要特别注意所教内容对学生未来的意义,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5、要处理好基本内容与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讲授与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6、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优良的教师,在未更改教材的前提下,可以在原有讲稿的基础上作适当的修改完善,但应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更新教案。新上岗、新开课程教师的备课,应有较详细、齐全的教案和讲稿;

7、任课教师应在教案中简明扼要地表述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难点与重点、主要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部分的设计与安排、教学手段、考核形式与方法、课外作业或训练、授课后记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新聘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要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具有上课资格;试讲结束后,要虚心听取意见,积极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

教师讲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需采用上机操作、实验演示、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或方式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前申报做好安排。

第十九条  为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全面完成,学校每学期期末开展全校集中性教学检查。各系(部、中心)应配合组织对教师的备课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教案的检查和评估应重在对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等方面的考察。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

2、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3、反映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5、系统性和逻辑性强,重点突出;

6、注重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7、注重科学及思维方法论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入教学场所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正确引导学生,注重教书育人;课堂内关闭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不在教室内吸烟。

教师课堂教学要充分注意教学板书的设计,板面布置得当,书写工整规范,切忌随意杂乱。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中恰当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学校鼓励教师加强对所任教课程适应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自制多媒体课件,通过多媒体教学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语言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听课效率。教师授课时须用普通话,力戒讲方言,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练、清晰、生动、活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不拘一格,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创建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教师要发挥好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处于积极探索新知识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合能力。课堂讲授结束后,课外阅读或课外作业应纳入课程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对本系、本教研室开出的各门课程都应及时掌握教和学的情况,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因公事或私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有授课任务或正在授课的教师,原则上不能请公、事假,有特殊情况的,在教研室、系部对其所担负的授课任务做出安排后,须经学校教务处、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调课。教师请病假必须凭医院医师开具的证明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出现的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教学事故发生后,各系(部、中心)有义务向教务处报告,凡隐匿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人责任;对一般教学事故发生一个月内,严重教学事故发生一个学期内,重大教学事故发生一年内的,经查明属实,仍可追究处理。

第五章  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和课外作业

第二十八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习题、课堂讨论等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习题课或课堂讨论应注重配合课程讲授内容的重点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明确目的与要求。习题课所选题目应带有综合性能开阔思路,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应能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班级小组讨论、分组辩论、学生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和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纠正错误的观点,力求既能加深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更能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提高。

第三十条  辅导与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自觉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能帮助教师了解学生接受知识的情况,起到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作用。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课外时间教师有义务及时解答学生所提的问题。鼓励教师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答疑、辅导。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的课程,教师可将其电子教案、课件等信息及时与学生共享,以便学生自主学习。

第三十二条  进行辅导、答疑时要重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引导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任课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提问质疑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预约少数同学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三十四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各门课程均应布置和批改作业。教师应注意作业设计、布置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并将作业方面的总体设计提前列入课程教学日历。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及时批改,并作好记录。

完成作业情况是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缺交或未完成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正常考试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有些作业批改量大的课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经开课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采取适当的作业批改方式;但每次批改量最少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作业题量的二分之一,且不详细批改的部分,也必须进行检查。课程布置作业的总习题量和批阅量需事先征得教研室同意,全校性的公共课程还需经开课系(部、中心)批准。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批改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课外训练形式的作业,任课教师应安排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实验(训)课

第三十七条  实验(训)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性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实训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及其他实训器材,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编写实验报告、提高实际操作水平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训)室应对实验(训)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训)项目的选择等做好统筹规划,并制定每学年的实验(训)教学项目计划,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训)课,安排实验(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指导实验(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实验(训)室有关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训)指导人员要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做。每次实验前都要检查仪器、设备和其它材料的准备情况,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训)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指导实验(训)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一丝不苟,实验(训)结束后,要审查实验(训)数据和结果。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做或重写,对于实训课的效果也要认真进行总结,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四十二条  要完善实验(训)教学考核和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训)执行情况检查。单独设置的实验(训)课,应列入课程目录,单独计成绩;没有单独设置的实验(训)课,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四十三条  实验(训)室应加强实验(训)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训)内容、实验(训)手段、实验(训)装备的更新和改进工作;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训)的比例,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时间在实验(训)室自己动手做实验,积极推进实验(训)室向学生开放。

第七章  考 试

第四十四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鼓励教师在开卷考试时采用答辩、大作业、撰写论文等方式。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   

第四十五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一般不少于5分钟。如对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考试前两周报告教务处讨论决定,考试时间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四十六条  命题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做到科学、客观、合理。命题内容应有较大的覆盖面,不同类型的试题应有适当的比例,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应题意准确,题型多样,文字通顺,难易适当,能区分学生的水平;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次考题的重复率,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3年内不得重复使用;要有标准答案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试卷格式应符合教务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公共课程考试以及有关的国家级、省级统考等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在考试期间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和考务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

第四十八条  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分两个阶段:学期结束前一周为全校统一安排的闭卷课程考试阶段,简称统考阶段;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周为全校统一开卷考查阶段,简称为非统考阶段。在非统考阶段的课程考试,所有课程考试均由各系(部、中心)自行组织安排。在统考阶段,所有公共课程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十九条  所有闭卷考试课程都实行集中评卷制度,有条件的相关课程应实行“流水作业”,每位评卷教师只能评其中的一部分试题。评卷要求客观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系(部、中心)主任和教务处。

第五十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之后7天内)将学生考试成绩按要求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并用a4纸按一式三份打印并签字,再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中心)主任签字后交到各系(部、中心)教务干事处,一份交学生班级辅导员,一份交学生班级所在系存档,一份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第五十一条  成绩评定后,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成绩需要更改,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中心)、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到教务处更改成绩。

第五十二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留至学生毕业后3年,以备必要时查阅。学生需要查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和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派人查阅。查卷的有效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超过时限者不予受理。

第八章 毕业实习

第五十三条  实习是学生培养劳动观念,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密切联系社会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学生把课堂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四条  毕业实习实行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则的制定、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系(部、中心)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时数为12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另做安排。

第五十六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集中实习:由系(部、中心)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2、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派教师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3、分散实习:各系(部、中心)可根据专业性质制定措施,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点,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习纪律,爱护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征得系(部、中心)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否则,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凡不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超过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无故不按时递交毕业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等级制,设五等,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

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的比例。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该课程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4、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六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评估。

第六十四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确定、指导教师的分派、指导过程的监控、论文(设计)答辩的组织与实施、论文(设计)质量的评估、论文(设计)存档等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系(部、中心)负责拟定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选题,参考选题经系(部、中心)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毕业生人数。

第六十五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系(部、中心)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各系(部、中心)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各系(部、中心)应将选题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并对所指导的学生认真负责。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为8-10人。

    第六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

    1、审定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2、每周对学生至少进行12次工作进程与质量的检查,同时进行答疑和指导;

3、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解决;

4、在毕业论文(设计)结束阶段,按照论文管理要求审阅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同时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5、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收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和原始数据,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每篇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程序。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向系(部、中心)提出答辩申请,系(部、中心)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1、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2、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3、论文或成果经证实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4、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六十九条  各系(部、中心)应成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系(部、中心)答辩委员会可分设若干答辩小组,每小组由3-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1名秘书组成。

答辩由各小组组长主持,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小组组长。如有争议或其他需要,交由系(部、中心)答辩委员会再次主持答辩后裁定。

第七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分占50%,答辩委员会评分占50%。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布应客观、合理,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设计)分为优(90分及以上)、良(70-8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四等,其中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约占学生总数的15%。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部、中心)应将学生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由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归档保管,期限为四年。

第十章 教研室管理

七十二  教研室(即教学研究室的简称)是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规格,在系(部、中心)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学科、专业或性质相近的课程群而组建起来的,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组织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的教学基层单位。

七十三条  教研室的组建一般以学科、专业或课程群为基础,由5 人(含5人)以上组成,设教研室主任1名。全校所有任课教师(含行政兼课教师)都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并参加其活动。每名教师只能属于一个教研室。

第七十四条  教研室的工作主要为:落实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训)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十五条 为规范教研室管理,教研室要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例会制度:系部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教研室主任会议。教研室每两周召开一次全室成员会,组织学习文件或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2、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相互听课至少5次,并组织评议,提出改进建议。教研室主任要掌握全室教学动态,每月至少听课2次,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

3、教学检查制度:除常规性检查外,要配合学校、系(部、中心)做好集中性教学检查,要对每一位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教学质量。

4、教学文件管理制度:教学活动的法规性文件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习大纲等要齐备;组织学习学校转发的上级文件与学校各部门印发的文件,并认真执行和妥善保存;教材使用、征订、编写情况有记录可查。

5、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建立和积累本学科的教学档案。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学期教学进度表、教师教学日历、教研及学术活动记录、组织试讲记录、组织教师听课记录及评价表、各类教学器材使用记录等。

6、设备物资管理制度:做好教研室仪器设备及有关物资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维护、维修,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相关规范与该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该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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