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利
2020年09月03日11:40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二
20世紀60年代末,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公害事件不斷發生,一些國家的媒體開始報道公害事件的真相,這些報道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1968年,根據瑞典的建議,第2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于1972年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即聯合國第一次環境會議)。1972年2月,聯合國秘書長致函邀請中國參加,此時正值“文化大革命”時期,在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周恩來毅然決定派團參加。
在確定代表團人選時,相關部門開始擬就了以衛生部人員為主的名單,報送國務院審定時,周恩來指出,環境問題不僅僅是個衛生問題,還涉及國民經濟的很多方面,代表團成員還應包括綜合部門的同志。根據周恩來的指示,最后確定的代表團成員來自計委、工業、農業、水利、衛生、外交等部門,團長為燃料化學工業部副部長唐克,副團長為國家計委副主任顧明,共計20多人,這是我國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后,出席聯合國會議的最大的一個代表團。周恩來親自審閱了中國代表團準備的報告草稿,并要求代表團要“通過這次會議,了解世界環境狀況和各國環境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影響,并以此作為鏡子,認識中國的環境問題”[2](p.528)。
參加聯合國第一次環境會議對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產生了極大的積極影響。在這次會議上,通過與各國代表團的交流,開闊了代表團成員的視野,會后在瑞典的參觀使代表團成員對環境保護的認識有了較大的提高。雖然當時一般人的認識還有一定的局限,如仍堅持認為污染問題的根源是社會制度,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必然造成環境污染,而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發展工業就能造福于人民,工業發展中帶來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沒有認識到人口與環境的辯證關系,仍堅持“那種認為人口增長會帶來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會造成貧窮落后的觀點,是毫無根據的”觀點等[4]。參加會議的人卻對世界環境概況及環境對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的影響有了充分的認識,開始意識到中國也存在環境問題,在回國后的總結會上,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城市的環境問題不比西方國家輕,而在自然生態方面存在的問題遠在西方國家之上。[3](p.50)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開始顯現出來。
代表團將會議情況向周恩來作了匯報,周恩來當即指示,要立即召開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會議,不僅國家有關部門要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各級領導也都要重視這個問題。[5]
1973年8月5~20日,在周恩來的指導下,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會議研究了我國的環境狀況,并將各部門反映的比較嚴重的環境問題集中登載在12期會議簡報增刊上。周恩來看后將簡報批轉給中央各部部長和各省第一書記閱看,以引起相關領導人的重視。[3](pp.40-41)這次會議使大家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由此揭開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序幕。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取得了三個主要成果:一是做出了環境問題“現在就抓,為時不晚”的結論;二是確定了我國第一個環境保護工作方針,即“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三是審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的法規性文件——《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該法規經國務院批轉執行,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至此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6]
《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主要涉及十個方面的內容:要做好全面規劃,把環境保護與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生產統一起來,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工業要合理布局,在城鎮上風向和水源上游、城市居民稠密區內不準設立有害環境的工廠,已經設立的要改造,少數危害嚴重的要遷移;要改善老城市的環境,逐步完成城市的排水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保護水源,消煙除塵和消除有害氣體,及時處理和利用各種廢渣、廢水和垃圾,盡量減少噪聲,保持環境安靜;要大搞綜合利用,除害興利;加強對土壤和植物的保護;加強水域和海域的管理;植樹造林,綠化祖國;認真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大力開展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做好宣傳教育;安排落實環境保護所必需的投資、設備、材料。[6](PP.7-8)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規定中雖然提出了十個方面的內容,但由于監管不利,一些工作并沒有得到較好的落實,但這一規定中確立的“三同時”制度,在20世紀70年代成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所謂“三同時”制度就是指工廠建設和“三廢”處理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我國的獨創,是對周恩來提出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雖然在“三同時”制度頒布的初始階段,由于法規尚不完善,環境管理機構不健全,執行效果并不理想,但“三同時”作為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時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而成為具有我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結束后,9月8日,周恩來在邀集國家計委和各省、市、自治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上,再次強調要治理工業“三廢”問題,他說:“資本主義國家解決不了工業污染的公害,是因為他們的私有制,生產無政府主義和追逐最大利潤。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工業污染,因為我們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是為人民服務的。我們在搞經濟建設的同時,就應該抓緊解決這個問題,絕對不做貽害子孫后代的事。”[2](p.549)
周恩來不但努力推動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還時時關注身邊遇到的環境問題。9月16日,在陪同來訪的法國總統喬治·蓬皮杜游覽西湖時,他發現西湖水面有飄浮的油污,于是當即指示當地負責人:“為了給我們的子孫后代能留下一個風景如畫的西湖,……今后西湖內應少用機動游艇,以避免湖水污染。”[2](p.624)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1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情況的報告》,并指出: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保護人民健康和為子孫后代造福的大事,關系到鞏固工農聯盟和多快好省地發展工農業生產的大事。各地區、各部門要設立精干的環境保護機構,給他們以監督、檢查的職權。根據這一文件的精神,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陸續建立起環境保護機構,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于1974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正式成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是由國家計委、工業、農業、交通、水利、衛生等部委領導人組成,余秋里任組長,谷牧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全國環境保護機構的建立,大大促進了全國性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隨著全國環境保護機構的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開始走入正軌。環境保護機構建立之初的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對全國重點區域的污染源進行調查;開展水、氣污染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環境管理制度及“三廢”排放標準。尤其是1973年11月17日,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衛生部聯合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這是我國第一個環境標準,它是以排放污染物的濃度為控制標準。“三廢”排放標準的出臺,為環境保護機構的監管工作提供了依據,結束了我國污染治理無章可循的歷史,增強了環境監管的可操作性。
1974年3月21日,病中的周恩來主持中央專委會會議,聽取“七二八”秦山核電站工程技術情況匯報,在談到關于核電站的安全問題時他強調:核電站的設計建設,必須絕對安全可靠,特別是對放射性廢水、廢氣、廢物的處理,必須從長遠考慮。一定要以不污染國土、不危害人民為原則。[2](p.659)